2008年4月21日

畫作:〈拜訪鄉間律師〉

        
拜訪鄉間律師
  Jan Steen(1626-1679)
年代不詳
油彩、木板
62 x 52 cm

       
        公證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埃及、希臘時期,當時民智未開,當民眾需要書寫或訴訟時,便需要一些人幫助書記或記載。羅馬時代的書記分為三種,一種負責保管政府的文書;一種為代書,代為整理文書及書記;一種負責文書製作及認證,證明某文書的原始來源及效力。路易十四時代,公證機關開始成為官方機構,公證制度亦不斷改善建立。畫面描述的是鄉間律師欺瞞著善良的農民,門外的助理做著鬼臉,而農民只獲得一枚金幣,形成明顯的諷刺對照。

 史汀為17世紀荷蘭風俗畫大師,為貼補畫作的收入,在台夫特(Delft)經營了一家啤酒廠,1662年並取得經營旅館的執照,在萊登(Leyden)的家中營業,藉此有機會觀察社會各階層人士的舉止和行為,將它豐富地呈現到畫布上。

史汀的畫作涵蓋對於人類的觀點,對於時機的掌握與人物性格的描繪,類似哈爾斯(Franz Hals, 1580/85-1666)。敘事的能力,則源於布魯格爾(Pieter Brugel the Elder, 1525?-1569)的傳統。在敘事結構上,史汀強調交叉的對角線,以及所形成的銳角、鈍角。畫中的參與者,分別朝著不同的方向觀看不同的人、物,形成互動。

室內場景則呈現了另一種鬆散的結構,內部散置的事物,缺乏統一完整的秩序感,加上狂亂並置的色彩,皆反映了典型的「史汀式家庭」的混亂場面,並暗示了鄉間律師可能經濟上、道德上的墮落。場景主要是17世紀荷蘭文學喜劇流行的場景,主要描繪中產階級的人物。場面顯得真實的原因,部分由於畫面人物同時發生的動作,以及對於畫面散置的人物的注意力。

 史汀的畫面具有一種意圖顛覆理想化的諷刺場景,畫面空間裡的物件與構圖都呈現失序的狀態。這些畫面保留暗示給那些有教養的觀者,提供他們對畫中人物進行鄙夷的機會,並藉此與這些受諷刺的人物有所區隔。在道德觀方面,史汀一方面又未抱持固有的教化觀點,認為由於人的壽命有限,人類無可避免地受限於強烈的衝動或慾望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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